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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都屬不可移動文物
中古設備買賣 條例草案規定,條例所稱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著名人物有二手餐飲設備買賣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為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義務和權利,對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並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舉報。
禁止在文物上刻劃塗畫張貼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保護方面,條例草案規定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在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標志上刻劃、塗畫、張貼;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墳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存儲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造景點和其他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
在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保護方面,條例草案規定,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組織文物審查委員會進行評估論證,將拆除、遷移保護情況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遷移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應事先制定異地遷移保護方案。
施工中發現不可移文物應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在文物的考古勘探與發現方面,條例草案規定,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指導村民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動中發現文物的,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發現不可移動文物未按照要求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二手餐飲設備估價區管理委員會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文物的利用與社會參與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從事旅遊觀光、宗教活動,拍攝影像資料,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利用或使用不可移動文物的,應保持文物原狀,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辟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志願組織,開展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志願服務;鼓勵發揮社會力量的專業優勢,參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技術保護、文物監控監測、檢查巡查、安全保衛等工作。
《西安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初審
《西安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草案)》6月27日提交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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